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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l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主任l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l 天津律师协会会员l 中国政法大学l 11年执业经验李鹏律师建筑工程团队简介:李鹏律师建筑工...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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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鹏律师

手机号码:13114822057

执业证号:11201201010899843

执业律所: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河川大厦A座15层

成功案例

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工程款

该案件由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律师团队专业律师代理。

具体裁判文书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9b40f7c0c9747dfb497ac40014a6001

案情经过及结果:

原告安某臣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查某某、时代公司连带支付安某臣工程款236600元及利息损失(自立案之日起,以236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查某某、时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初,查某某将从时代公司处分包来的团泊湖金科天湖1-5、9-10、16-18、26-28号楼商品房精装修工程项目中的瓷砖上料、抹灰、杂工等交由安某臣施工,安某臣于2019年3月初进场施工,至2019年10月底完工,安某臣承包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已经交付业主使用。2020年1月初,经安某臣与查某某、时代公司对账确认,查某某、时代公司应支付给安某臣工程款529768元。安某臣陆续收到部分工程款后,查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236600元。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安某臣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安某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时代公司辩称,查某某没有出庭,所以时代公司这边没有什么意见。时代公司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时代公司与查某某之间有合同,时代公司已经按时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查某某,至于查某某是否向工人们支付工资与时代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时代公司非涉案工程发包方。

庭审中,安某臣提交了欠条证据,查某某未出庭质证,时代公司对欠条证据真实性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可以证实2020年4月12日,查某某确认欠安某臣工程款236600元,承诺5月1日还60000元。

本院认为,安某臣起诉要求查某某、时代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终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查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安某臣支付工程款236600元及利息(以236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安某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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