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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l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主任l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l 天津律师协会会员l 中国政法大学l 11年执业经验李鹏律师建筑工程团队简介:李鹏律师建筑工...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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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鹏律师

手机号码:13114822057

执业证号:11201201010899843

执业律所: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河川大厦A座15层

成功案例

代理王某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工程款

该案件由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律师团队专业律师代理。

具体裁判文书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da91c04e56546a3b208ac3f008db38f

案情经过及结果:

原告王某安与被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时代公司)、被告查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林、夏某颖,被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宏平,被告查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语含、郭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48405元及利息损失(自立案之日起,以484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初,被告查某某将其从深圳时代公司分包来的团泊湖金科天湖1-17号楼商品房精装修工程项目中的铝扣板安装等交由原告施工,原告于2019年6月初进场施工,至2019年9月中旬完工,原告承包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已经交付业主使用。2020年1月初,经原告与二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工程款金额为71405元。原告陆续收到被告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后,被告查某某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利余工程款48405元。现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但不同意支付,深圳时代公司认为已经付清了本案工程款。如果深圳时代公司与查某某共同核对出有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则深圳时代公司同意向王某安付款。

最终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查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某安支付工程款48405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某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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