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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l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主任l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l 天津律师协会会员l 中国政法大学l 11年执业经验李鹏律师建筑工程团队简介:李鹏律师建筑工...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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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鹏律师

手机号码:13114822057

执业证号:11201201010899843

执业律所: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河川大厦A座15层

成功案例

代理孙某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工程款

该案件由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律师团队专业律师代理。

具体裁判文书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607871bebd749219d27ac8d014bfacb

案情经过及结果:

孙某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2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4倍即6.65%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0日起止工程款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2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0000元;2.判令被告以19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16.12.20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天津市静海区泰安道东侧富士达1.2.3.4.5号楼的防水工程,合同对工期、工程质量、造价、付款方式等做了约定,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4586.9446㎡,工程款390442.5元。现原告已经按时完成防水工程,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已经支付200000元,尚欠付19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成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富士达1.2.3.4.5号楼工程防水,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完工后除扣维修金外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施工为2.3.4.5号楼。现相关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工程质保期为2014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庭审中,被告认可欠付原告工程款53467.88元,原告认可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200000元。

最终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立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孙某波支付工程款53467.88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3467.88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孙某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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