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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l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主任l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l 天津律师协会会员l 中国政法大学l 11年执业经验李鹏律师建筑工程团队简介:李鹏律师建筑工... 详细>>
律师姓名:李鹏律师
手机号码:13114822057
执业证号:11201201010899843
执业律所: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河川大厦A座15层
近些年来,监理合同纠纷日益增加。监理人在投标时,为了能够中标,仿照施工方的做法,刻意压低投标报价。但是中标后,监理人无法如施工方那样进行各类索赔,反而容易由于自身管理不完善,被委托人罚款[1]。
又有,一旦施工方和委托人的施工合同履行出现纠纷,工期往往一再拖延,从而导致监理服务期也一再延长。监理人的主要生产力——监理工程师(更确切地说是监理工程师的名额)要一直备案在该项目上,无法投入新的生产。监理人不但需要为备案在此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的名额持续付费,还需要继续招聘或者购买更多的监理工程师名额用于投标新的项目。
如此,导致监理合同履行至后期时,监理人的利润已经一再摊薄,甚至无法覆盖成本。监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就由此产生了。监理人希望委托人不要严格按照监理合同执行,网开一面,尽量减少罚款;而委托人首先不肯放弃因合同约定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其次如委托人为公有制主体,则更加不敢轻易减少因合同约定产生的对监理人的罚款,以避免自身的审计风险。
此类双方均无法妥协的矛盾发展至最后可能导致两种结果:
1.委托人要求更换监理人。在更换过程中,将会产生大量成本(包括时间、人力、资金等);
2.监理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赔(此类情况相对较少出现)。
无论出现上述哪种结局,监理人一般都会保留在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施工资料,作为与委托人讨价还价的筹码,这就导致委托人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甚至有的监理人会强行霸占工地,阻碍新的监理人进场,进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停滞,产生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