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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l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主任l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l 天津律师协会会员l 中国政法大学l 11年执业经验李鹏律师建筑工程团队简介:李鹏律师建筑工...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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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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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

遇到建筑工程纠纷打官司,需要准备的常见证据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证据种类与其他合同类型基本相同,均是以书证为主,辅之以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等其他证据。本文仅就诉讼中常见的书证类型,整理概括如下:

1、招标公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组成的招投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凡是依据法律规定需要经招标投标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上述规程。若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出现,如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招标、招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等,则该招投标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施工合同及附件、补充合同如备忘录、修正条款及合同。

施工合同等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合同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78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79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3、工程签证文件、会谈纪要、双方的往来信件、工程检验记录、工程洽商记录。

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已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量清单,列明了工程涉及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名称、建筑材料的数量和规格等。但如果双方对工程量发生争议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条规定直接确认了其他工程文件的形式证明力。

双方商量工程量方面的会谈形成的纪要,是对某些问题作出决定,可视为对合同有关内容的一种补充,但只有经过双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单方起草没有经过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只有再经过对方认可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双方来往的电报、函件等书面文件,可以证明发生变化的时间、原因等情况。建筑定位放线验收单、基础验槽记录、钎探记录、轴线检查记录、设备开箱验收记录、水电消防实验、试压记录等工程检验记录,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工程量的变化。

工程洽商记录中记载了工程施工中地下障碍的处理、工程局部尺寸材料的改换、增加或者减少某项工程内容的情况,也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变化的依据之一。另外,工程施工计划或方案、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进度计划及记载工程施工状况的监理日记等项目现场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这些文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或者由数份文件作为间接证据组合证明施工履行及其与合同约定标准间的比较。

4、施工期间的自然条件资料、水电供应等影响施工的环境情况文件、公布的物价指数、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一般情况下,上述材料并不作为直接证据采信而构成案件事实,通常需要借助专业鉴定人员的判断、鉴定报告来决定是否采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双方都需要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合同履行情况,均应尊重客观事实,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发生纠纷后及时搜集和预留证据,运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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